近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8月13日,龙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汨罗市白水镇高冲村路段处,在横过S201线时,与沿S201由北往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龙某、戴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庭审查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某陆续为龙某、戴某垫付了医药费并支付了部分现金,后来双方因交强险外李某还应赔偿的款项和李某已垫付的钱款金额产生争执。原告觉得被告同意赔偿的项目标准过低,同时对被告李某在事故中垫付的费用金额也产生了异议,双方各执一词。
“出现这种事情也不是当事人希望的,双方各让一步,能早点解决问题,对大家是最好的结果”。主审法官努力让双方当事人恢复平静,“事故中,垫付的费用,最好还是要及时出具条据,便于事后结算,当然如果没有条据,大家也还是要尊重事实”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真切的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龙某、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由龙某、戴某退回李某垫付款2000元。事后,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信服和满意。
法官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垫付款项时,最好要对方及时出具条据,便于事后结算,既要让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又要避免双方因费用手续不清产生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