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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谎称可“帮忙”贷款和办卡 男子因诈骗罪三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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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高妮  发布时间:2018-03-28 09:32:23 打印 字号: | |
  一名曾因诈骗两次入狱的男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据悉,凌某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元月,在谎称自己是某投资公司股东、员工的前提下,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伪造单位证明代办信用卡为名,先后两次诈骗被害人彭某等10人人民币111540元。

  2015年11月初,被害人彭某因需要钱还债,经其债权人罗某提议,以彭某的名义向投资公司贷款还债。罗某找到自称是某投资公司股东(只是合作关系)的凌某。凌某谎称,可以帮忙贷款,贷款下来后帮她将贷款转存到公司账上,再通过公司放款,可以降低利息,罗某信以为真并转告彭某。彭某按照凌某的要求将发放贷款的银行卡密码设置为其提供的数字,并将银行卡交给凌某。之后,彭某通过凌某向岳阳某投资公司申请贷款9万元。2015年12月7日下午,岳阳某投资公司将88058元贷款发放到彭某的银行卡上。次日上午8时许,凌某利用事先掌握的银行卡及密码将上述贷款中的88040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之后通过微信转账9300元给自己所在公司的欧某作为彭某贷款的中介费及第一个月的还款,另外通过转账偿还其个人债务2万元,并取出2万元港币准备去澳门赌博。同日,被害人彭某发现贷款被凌某转走后,立即联系凌某,但其已经关机失去联系,彭某便向平江县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凌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人民币9万元。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凌某明知被害人余某不符合办理信用卡的条件的前提下谎称自己是某投资公司的员工,能帮其伪造单位证明代办信用卡,但是要按信用额度收取6%的费用,并谎称办理的人越多,银行更容易通过、发卡更快。余某信以为真,介绍了徐某等两人办理信用卡。凌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劝说两人介绍更多的人办理。徐某先后介绍了六人到凌某处办理信用卡。凌某承诺年前一定办好,并先后以要支付定金、加快办理、提升额度、已办好等名义要被害人付款,骗取上述9名被害人共计32800元。被害人付清款项后没有收到卡,便找凌某催要,并要求退款,凌某借故拖延,并失去联系。

  案发后,除退赔了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外,其余全部已被凌某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凌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和新发现的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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