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临湘市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原本准载16人的校车,载了47名学生,超载近200%。最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李某为某家教园接送学生,口头协议每接送一趟50元。2017年10月24日晚,李某驾驶一台中型普通客车(准载16人)从临湘某中学接到47名学生送至该家教园,车辆行驶至临湘市河西南路地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