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为帮他人资金周转,一国企销售会计竟利用担任职务之便打起了公款主意,案发后他逃亡20年,直到2017年才投案自首。近日,岳阳云溪区法院审理这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993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廖某担任某涤纶厂财务科销售会计,利用负责工厂销售货款的核对、清理及签发收款通知单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私开收款通知单,帮其朋友多次从该厂无款提货,欠下大量货款。廖某在四年期间共挪用公款人民币203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今有193万元尚未归还。1997年7月廖某自知事情败露,外逃境外,2017年廖某投案自首。2017年2月12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检察机关退款十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