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姜某、涂某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涂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姜某、涂某在未取得林业、国土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岳阳县公田镇饶港村“老虎岩”、“北安里”以及大塅村“土地嘴”的林地开采低温砂矿,占用林地面积分别达到29.6亩、14.8亩,造成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涂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在林业、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中被告人姜某参与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9.6亩、被告人涂某参与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4.8亩,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涂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农用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资源,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家一定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