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李某分别为17人刷卡套现或养卡,并按百分之一左右收取手续费,共套现金额总计1021789元,非法获利7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0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违法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