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看电视时,或者在平时生活中,经常能听见这样的话:“人死债消”或者是“父债子还”,这似乎从古至今就是理所当然的事,那么真的是这样吗?让笔者来对存在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下:
1、夫(妻)债妻(夫)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死者生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其债务应由其配偶代为承担。
2、有限度的“父债子还”。《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子实则无关。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如果继承遗产,则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因此“父债子还”应为有限度的“父债子还”。
3、人死债消。上文已经提到,债务的转移是以遗产的继承为前提的,但如果死者无配偶或者债务为个人债务,亦无遗产可供继承,那么债务人的死亡将会导致债务的消灭。但通常的情况是,人去世后,多少还会有点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情形并非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债务人的死亡与债务的消灭和转移实则并无必然的联系。不过,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因此从情理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现实中,也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也是应予支持、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