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2年4月,女子黄某与前夫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王小某(2006年12月出生)由女子黄某抚养。女子离婚后不久便再婚且再育一女,王小某则主要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在偏远农村。因黄某对儿子王小某疏于照顾,黄某父母又年事已高,故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黄某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认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不愿支付抚养费,故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小某已11周岁,愿意与其父亲王某生活,且黄某同意变更抚养权,综合双方抚养能力及王小某意愿,王小某变更为由王某抚养。黄某虽经济能力不及王某,再生育了小孩,经济负担较重,但黄某系王小某母亲,对其儿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女子负担王小某抚养费每月400元。
法官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之法定义务,不因再婚、经济压力等原因而消除。作为父母,应积极承担起抚养责任,别让子女再次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