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邹方全)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21295元,而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2017年5月30日午夜,刘某驾驶轿车与对向王某驾驶的无牌号2轮摩托车相撞,王某受伤、车辆损害。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王某左手多处挫裂伤、左足指骨骨折,一处被鉴定为8级伤残、一处被鉴定10级伤残。住院治疗30多天,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
交警部门经过侦查,确定是刘某驾车所撞,及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王某遂将刘某以及轿车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
对于王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1295元。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
虽然刘某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但刘某驾车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宣判后,王某和刘某都服从判决,赔偿款也予以及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