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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缓刑考验期又盗窃 撤销缓刑再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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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8-04-08 14:47:59 打印 字号: | |
  恶性难改,就会自取祸害。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7月6日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卢某不思悔改,在2017年3月至8月间于岳阳市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盗窃3起,共盗得摩托车3辆,总价值人民币184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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