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务工人员受伤,亲人赶来看望产生的交通费能否得到支持?日前,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伤者系外地人,其家属前来探望产生的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
事情发生在2017年8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转弯时,与直行的何某驾驶的二轮电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何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先后被送往岳阳市岳化医院及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何某系甘肃兰州人,其妻子、妻弟、母亲和女儿分别居住在兰州、上海,事故发生后,上述四人均于何某治疗期间赶往岳阳看望。原告将四人的飞机票和高铁票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要求被告赔付交通费。被告不同意此种说法,认为自己已请护工,原告的亲属根本没有履行看护义务,不应支持交通费,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没有任何亲人,原告受伤后,其亲属于情于理一定会从外地过来看望并照顾,但仅限于必要的陪护人员,酌定交通费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