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在该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最终,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8克,得毒资850元。临湘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罪行,作为毒品犯罪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