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培训或者陪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很多人不以为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规定得明明确确,此种情形下应当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是没有弄清楚“汽车培训”和“汽车陪练”之间的区别。还有部分人虽然知道两者的不同,但认为保障行驶安全是陪练机构的主要义务,驾驶人正是因为不具备独立的驾驶能力才找陪练机构,因此应当由陪练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笔者就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责任承担发表自己的观点,如下:
一、机动车陪练又称汽车陪驾,是指机动车陪练公司对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提高其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机动车培训就是日常口头中的“考驾照”,是指没有驾驶资格又符合取证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掌握驾驶技术后,取得驾驶资格的有偿服务经营行为。两者的驾驶人员对驾驶机动车都不熟练,两者都是有偿服务行为,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但两者最大的不同从其定义中就能看出,机动车陪练的对象是已经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机动车培训的对象是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这也是两者责任承担不同的根本原因。
二、两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的区别。关于机动车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上述《道交赔偿解释》第七条已明确规定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陪练过程中,驾驶人员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对于所驾车辆有独立的控制能力,陪练人只是为了督促驾驶人员更加熟练地掌握驾驶技术,其不能独立控制车辆的行驶,因此不宜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陪练属于有偿服务,在陪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不正当地影响了驾驶人的正常驾驶、没有驾驶资格或陪练资格而安排陪练、陪练人的准驾资格与所陪练的车型不符,此时,根据“权责利”相当的原则,陪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