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狸猫换太子”,行盗窃之事,却弄巧成拙,落入法网。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湘市羊楼司镇王某家中,以买板栗但无零钱为由,趁王某找零钱之际,用8600元假币换走王某置于堂屋踏板摩托车上的3600元真币。王某发现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往附近的龙窖山深处逃窜,至当日16时许被民警抓获,其所盗3600元已发还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虽然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但此次犯罪情节较轻,可在拘役刑内对其判处刑罚,故此次犯罪不作累犯评价,但应认定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对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店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加强防范意识,在进行现金交易时要仔细辨别钱币真假,若有大量现金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