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蒋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蒋某因缺钱购买毒品,便骑摩托车来到岳阳县长湖乡凌云村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蒋某发现杨某房屋紧挨着的偏屋内有鸡,便用其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门,将屋内的32只鸡盗走,并以2000元的价格将鸡卖给了岳阳市岳阳楼区某鸡鸭批发市场的鸡贩子;之后将其中的200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剩余的赃款用于打牌。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28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