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刘某是某渔场老板,2015年12月起刘某在王某处购买了鱼饲料,至2016年3月结账时刘某还欠王某饲料款45500元, 刘某在家中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三个月还款。后因刘某渔场遭遇洪水,损失惨重。刘某为逃避债务,电话不接、拒见王某,货款拖欠至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王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王某购买饲料,王某按约交付了饲料,原、被告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应当按欠条中确认的金额履行交付剩余货款45500元的义务。
庭后,法官教育刘某,既已无力还债,更应积极联系债权人,好好协商还款事宜,而非采取逃避态度,一旦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财务、拍卖房屋、限制其乘坐动车、高铁,将失信人列入黑名单等严厉措施。刘某频频点头,主动签收了判决书,并表示确实不应该采取逃避态度,他会想办法凑钱还债。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法律为诚信者保驾护航,必让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