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五台笔记本电脑到手后,发现能效由网页宣传所示和咨询客服人员时确认的“一级”变成了“二级”。买家据此认为卖家故意将二级能效产品标注成为一级能效产品进行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未经售后交涉,径直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承担“假一赔三”责任,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4月12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买家退货卖家退款,驳回买家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卖家承担。
“惠普鑫某达专卖店”是由北京鑫某达公司(化名)在“天猫商城”网购平台(由天猫公司提供)注册登记、经营的网店。天猫公司及鑫某达公司在网页上标注产品按《消费者保障服务》《天猫正品保障规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保障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2017年6月,家住湖南省华容县的王晓贝(化名)在“天猫商城”网购平台“惠普鑫某达专卖店”查阅了某款电脑的宣传页面,鑫某达公司对该款电脑进行网页宣传时提及该产品能效等级为一级。王晓贝反复询问鑫某达公司客服,确定电脑能效等级为“一级”后,在没有任何额外优惠的情况下,付款33496元购买了五台该款笔记本电脑。
收到电脑后,王晓贝发现笔记本电脑标注的是二级能效,在未与“惠普鑫某达专卖店”“天猫商城”进行任何售后衔接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退货退款外,王晓贝还请求法院判令鑫某达公司与天猫公司赔偿自己购物款3倍金额,即10048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鑫某达公司辩称,自己对能效等级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系工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刻意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王晓贝仅以电脑能效等级作为选购电脑的重要因素,违背生活常识,且其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利用销售商在宣传中的差错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法院不应鼓励。
天猫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材料后,即对鑫某达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各自完成退货退款义务,驳回王晓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980元,由王晓贝承担75%,鑫某达公司负担其余部分。
王晓贝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该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尽管王晓贝特别关注能效等级指标、在没有额外价格优惠的情况下一次购买五台电脑、不与经营者衔接退货而径行起诉,但鑫某达公司并未举证否定王的消费者身份,他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该案所涉笔记本电脑为惠普旗下多渠道公开出售的产品,各实际参数、性能通过多种渠道均可查询,并非假冒伪劣产品。能效等级一级与二级的差别是诸多性能指标之一的二个相邻等次的差别,不会对笔记本电脑的使用、价格造成重大差异,不影响消费目的的实现。鑫某达公司在宣传时并没有以该款产品系一级能效作为特别卖点进行特别宣传,将二级能效的电脑标注为一级能效虽然存在宣传上的明显过错,可并未影响到消费者的重大利益,所以不构成欺诈行为。但鑫某达公司仍应对自身产品宣传中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晓贝要求天猫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岳阳中院遂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鑫某达公司作为夸大宣传引发纠纷的违约方,法院判处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
“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法定的维权方式之一,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争端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是解决矛盾争端的唯一途径。”主审法官介绍说,王晓贝收到货物时即在外包装上发现了问题,本可以依“7天退换”规定及时退货退款避免损失,也可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的多元纠纷解决途径用最小的社会成本化解纠纷,而其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允许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鼓励消费者过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