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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本是交通小事故 拳脚相加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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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8-04-16 15:15: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毛某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赵某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5月11日17时许,龚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在岳阳县城某处等红绿灯时,被毛某棉驾驶的小车追尾。十多分钟后,龚某的女婿赵某过来观看并与坐在毛某棉车辆副驾驶室的赵某余发生口角。赵某用拳头殴打车内的赵某余,被赵某余躲开,赵某余下车后朝赵某的头部打了一拳。随后毛某棉的儿子毛某岳来到现场。赵某余见毛某岳来了,便喊“打死他(赵某)”。毛某岳就用拳头在赵某的头部打了两拳,将其打倒在地,赵某爬起来往绿化带跑,因下雨摔倒在绿化带里,毛某岳赶上去再次用脚在赵某的头部进行了踩踏,然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赵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岳、赵某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毛某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毛某岳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毛某岳、赵某余赔偿了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汽车追尾事故引起,且赵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提醒:本是普通交通小事故,却因双方不冷静引发冲突,最终导致一方轻伤二级一方获刑。要理智对待生活中的小摩擦,退一步海阔天空。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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