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障的基石,是公民利益的保证。但却有人利用职务便利,偷撕社保金收据,私自收取社保金挪为己用。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黎某系湖南省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科员,负责核算应缴社保金数额、管理收取社保金刷卡机。2015年12月,被告人黎某趁同事王某临时离开岗位,从王某办公桌上偷撕了11份社保金收费票据(后3份作废)。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偷开票据、违规收取现金的手段,分八次私自收取个人和企业所交的社保金共计人民币313617.7元,全部用于房子装修、购买私家车和参与地下赌球活动等,其中至其向单位退还时,超过三个月期限的金额为人民币14716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黎某退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并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可对被告人黎明适用缓刑。经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工作人员更要始终牢记党纪国法,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在工作中不要被欲望所影响、心存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可以身试法。 (秦玲)
链接地址: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