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民一庭当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涂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涂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涂某为拾级伤残。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余某负主要责任,涂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涂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4653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余某家住平江县山区,而且离异,独自抚养一岁多的女儿,暂无经济来源,家庭情况十分困难。2017年其母亲确诊为癌症,治疗花费二十余万元,已经倾尽家财,且在事故发生后,余某已为原告涂某垫付医疗费19500元。鉴于余某的特殊情况,法官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决定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将被告的现状和当前的经济窘状告知原告,希望原告予以理解。在法官的悉心调解和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5000元,被告余某赔偿原告涂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2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