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木船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江口水域(该区域系禁渔区、禁渔期),放置了26条禁用渔具“拉拉毫”(密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2017年5月12日17时许,李某某再次驾驶该木船来到放置点收取渔获物时,被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工作人员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木质船1艘、“拉拉毫”26条、渔获物6千克。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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