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决定撤销被告陈某、李某及临湘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违规召开股东大会后作出的《临湘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李某合作开发临湘市某山庄,并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股份分配补充协议》,依法经营临湘某房地产公司。同日,该公司的三名股东(原、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的出资额进行重新分配为:邓某占公司股份的75%,陈某占公司股份的15%,李某占公司股份的10%。2018年3月14日,陈某、李某二人在未通知邓某和法定代表人姚某的情况下召集股东会议,并指派其公司资料员廖某执笔制作《临湘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决定变更公司名称,并于同日向临湘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和办理了变更登记。
临湘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2018年3月14日临湘某房地产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在召集程序等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
不通知其他股东而私自召开股东大会,不仅直接剥夺了未参会股东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程序权利,也是与法律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宗旨相违背的。(郑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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