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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平江)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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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17 11:34:39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秦玲)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判一起挪用公款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偷撕社保金收据,私自收取社保金挪为己用。

    黎某是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科员,负责核算应缴社保金数额、管理收取社保金刷卡机。2015年12月,黎某趁同事王某临时离开岗位,从王某办公桌上偷撕了11份社保金收费票据(后3份作废)。

    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偷开票据、违规收取现金的手段,分8次私自收取个人和企业所交的社保金共计人民币313617.7元,全部用于房子装修、购买私家车和参与地下赌球活动等。至其向单位退还时,超过3个月期限的金额为人民币14716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黎某退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处黎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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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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