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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执行难战役”进行时#(湘阴)先予执行 为交通事故重伤当事人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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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玲  发布时间:2018-04-19 08:2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新泉法庭为两起交通事故案件重伤原告先予执行住院期间急需的医药费用18万元,缓解了原告的燃眉之急。

  54岁的农民余某和30岁的山东籍年轻妈妈盖某系两起交通事故的原告,伤后两人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原告盖某自行支付医疗费1万元,住院4天后,其所在医院向盖某家属出具了催款通知书,告知费用不够,根据病情后期应补交费用8万元。原告余某家人与车主付某共同支付医疗费4万元院,住院5天后,其所在医院向余某家属出具了催款通知书,根据病情后期应补交费用10万元。通过交警队及当地村组了解到,余某、盖某及两车车主的家庭情况都十分困难,现已交纳的住院费都是找亲戚朋友借来的。因原告家属找车主要求继续支付医药费无果,二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车主及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用于二人目前急需的医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教育费、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承办法官收到二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后,通过审查认为二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立即与事故车辆车主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在24小时内发出了先予执行裁定,限其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所急需的医药费支付至湘阴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内。

  两家保险公司于收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分别支付医药费8万元和10万元至执行款账户上,两名伤者的家属在立案后七日内便领到了先予执行款,交纳了医药费。伤者家属说:“没想到在短短几天内能收到这么大笔执行款,法院真是为伤者雪中送炭啊!”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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