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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利用微信假签合同骗钱 男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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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8-04-23 08:37:35 打印 字号: | |
  河北一男子无钱赌博,利用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并与他人聊天签订合同,从而将微信转账的合同款挥霍一空。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8月初,孟某通过网络找到岳阳市某公司吁某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吁某并谎称其是河北某橡胶管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与吁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吁某表示自己需要一批排泥管,孟某报价后,吁某认可。孟某为取得吁某的信任,自己拟定了一份以河北某橡胶公司为供方的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岳阳市某公司从河北某橡胶管公司购买型号为355 *1.2米的排泥管30根,单价1600元/根,总价48000元),并加盖了河北某公司合同章。8月17日下午,孟某将该购销合同以照片形式传至吁某的微信,并要求吁某转账10000元作为预付款,吁某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遂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孟某支付合同预付款10000元。之后吁某提出将排泥管数量减至25根,孟某答应后并未修改合同。8月20日孟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吁某称需要支付5000元的材料费,吁某遂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孟某支付5000元。8月23日,孟某将一批发往湖北洪湖的货拍照发给吁某,谎称是发给吁某的货并要求吁支付合同余款。吁某看到照片后信以为真,遂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孟某支付20000元,并承诺收到后将余下5000元合同款支付给孟某。至案发,孟某并未向河北某橡胶管公司订购吁某所需要的排泥管。孟某共骗取吁某人民币3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花销与网络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现代社会网络聊天和网上支付十分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擦亮眼睛,仔细甄别和核实信息,尤其是涉及金钱支付时,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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