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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湖南岳阳县一男子酒后危险驾驶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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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23 08:54:2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县一男子瞿某醉酒后驾驶小车在道路上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最终获刑又罚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3月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瞿某酒后驾驶小车途经岳阳县新开镇团山村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但无人受伤。被告人瞿某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后,经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结果为: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34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驾驶车辆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车祸猛于虎”,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一旦出事故,首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驾驶人和双方的乘车人员,轻者皮肉之苦,重者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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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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