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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男子酒后危险驾驶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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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颖  发布时间:2018-04-23 10:35:0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然而少数驾驶人员不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则,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岳阳县一男子瞿某醉酒后驾驶小车在道路上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最终获刑又罚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3月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瞿某酒后驾驶小车途经岳阳县新开镇团山村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但无人受伤。被告人瞿某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后,经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结果为: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34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驾驶车辆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车祸猛于虎”,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一旦出事故,首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驾驶人和双方的乘车人员,轻者皮肉之苦,重者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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