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刘某与被告临湘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妥善化解了双方近六年的矛盾纠纷,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1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门面预订承诺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100万元定金预订两个门面,门面交付时间为18个月,违约金为总价值的15%。交付时,如原告不能接受被告的价格,被告则按1.5%的月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连本退还给原告。签订承诺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万元,但截止到2016年12月21日,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预订的两个门面。于是双方补充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在201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另外两套商品房,以原门面定金及部分息金抵付该两套房屋的房款。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占用原告100万元定金的利息损失。
临湘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多次接待当事人,认为双方矛盾已久,被告抵触情绪大。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宜调不宜判,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平息双方的怨气,细心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意见。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0万元,并补偿原告利息及已支付的诉讼费65万元。
该案件的妥善调解,化解了一起争执六年的纠纷,避免了社会矛盾的升级,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社会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