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临时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本人受伤。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4月19日0时许,赵某与江某在平江县一夜宵摊吃夜宵时喝了三瓶啤酒,两人吃完夜宵后每人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径平江县某叉路口地段时,赵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临时停靠在路边由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赵某受伤。当日4时许,民警对赵某进行抽血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20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驾车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还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和社会。请珍爱生命,切勿铤而走险、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