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刘小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3月8日,刘某甲(已判决)与同在岳阳县某公司工作的刘某乙(受害人)因工作中的事发生口角,此时,刘某甲接到堂弟刘某丙(另案处理)的电话,便对刘某丙说有人要打他,要刘某丙上他家拿把刀来。刘某丙叫上刘小某,到刘某甲家拿到刀后,一同来到公司门口。刘某甲接过刘某丙递来的刀,持刀带二人进入车间,来到刘某乙面前。刘某乙见状拿一把工作中使用的剪线钳迎了上去。李某见状忙站到二人中间抓住他们持械的手欲劝阻。此时刘小某上前抓住刘某乙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开,刘某丙拿车间里的一个铁簸箕殴打刘某乙,刘某甲挣脱李某,用刀在刘某乙的左背部、右肩部各砍了一刀,在其转身时又在他右手臂划了一刀,并踢了他一脚。在刘某乙向刘某甲道歉后,刘某甲才让刘某丙和刘小某停手,随后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刘小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小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小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提醒:仗义相助需理智,要分清场合并掌握分寸,莫让仗义成为犯罪的帮凶,自己也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