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从事泥瓦工多年,2015年10月受雇于李某先后在多处建房做工,首次结算工资后,李某尚欠陈某部分工资未付清,陈某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支付陈某劳务工资1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陈某受雇于李某先后在岳阳市君山区、华容县三封寺等李某承包建房的工地从事泥瓦工作。2016年2月6日,陈某与李某进行结算,李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向陈某出具欠款凭证。但之后,陈某凭欠条多次向李某催讨,李某拒不支付欠款。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劳动合同纠纷,且事关基层劳动人民生活保障,应当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利用现有通讯手段,便捷有效送达,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最大程度缩短审理期限,实现快审速裁。案件最终也在21天内审结完毕。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李某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经双方结算后,李某尚欠陈某工资10000元未支付,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经陈某多次催讨,李某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提交的欠款凭证已约定还款日期,现陈某要求参照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计算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