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2016年4月,湘阴女子吴某因家中别墅装修,在杨某店里订购了不锈钢门和铝窗,谈好价后杨某于2016年9月按照吴某要求安装好经吴某验收合格。2017年1月,经核算,吴某共欠杨某不锈钢门与铝窗货款34600元,吴某当场向杨某写下欠条一份。后杨某多次催要,吴某均推诿。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向吴某提供了铝窗、不锈钢门等,吴某就所欠货款出具了欠条,吴某也认可欠条,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对吴某因生意忙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女子吴某在三日内立即一次性偿还杨某货款34600元。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生意人更应恪守诚信。违约失信,不仅将受到法律的打击,而且将受到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