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与严某素未相识,却持有严某签字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及其妻潘某偿还借款30万元整。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严某偿还易某借款30万元;驳回易某其他诉讼请求。
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及其妻潘某偿还借款30万元。对此,严某辩称借条可能是其所签,具体向谁签署已记不清,但可以肯定的是未向易某借款,故不应向易某还款。且严某向外借款潘某并不知情,潘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经庭审查明:易某与严某虽素不相识,但严某与易某表姐张某系同学关系,严某多次向张某借钱,张某亦曾以借款名义收取易某提供的30万元,到期后易某要求张某还款,张某便将由严某签署的欠条交付易某,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易某现金30万元,具借人:严某”。借款到期后,严某未还款,且潘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虽否认向易某借款的事实,根据严某多次向张某借款、出具内容为向易某借款30万元的借条、张某与易某系亲属且收取易某30万元后将严某出具的借条交付给易某等事实判断,张某仅系借贷关系的中间联络人,其既非提供借款的一方也非使用借款的一方,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3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为易某,借款人为严某,易某与严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严某应按约偿还借款。易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严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易某要求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潘某偿还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