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他人手机无人看管,拿来添加微信好友,以发红包和转账的方式实施盗窃。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来到汨罗一超市准备给自己的手机充电时,见被害人熊某的手机也在充电,便趁无人看管之际,偷拿熊某的手机打开,先用自己的手机微信扫二维码添加熊某为微信好友,通过软件套取了支付密码,以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盗走熊某微信钱包里的人民币4592元,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许某于2017年7月27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贩毒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该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