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葛某挪用信用社资金222992.58元,用于赌博活动,犯挪用资金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04年12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葛某利用担任岳阳县某信用社信贷会计职务之便,采取挪用私人存款、收贷不入账和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方式,共计挪用信用社资金人民币222992.58余元,用于赌博活动。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葛某归还了挪用的资金22299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利用担任信用社信贷会计职务之便挪用信用社资金222992.58元,用于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已归还挪用的资金222994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葛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葛某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犯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