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气小伙为买手机向朋友借款,到期未还被诉,法院为何仅判决偿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
2017年,追求时尚的张某为购买iphone等各类奢侈品,先后以各种名义向好友王某借款20000元。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未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王某几经催讨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当时看到身边的朋友都在用苹果手机、电脑,自己没钱购买,为了撑门面才向王某借钱。”张某表示当时没有考虑后续的还款事宜,现在没有能力一次偿还,只能分期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王某借款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还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张某理应在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2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并未约定利息,故张某无需向王某支付借款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消费需理性,逞一时之强,后患无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