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王某于2015年通过吴某介绍从周某处购得一套“松鼠”猎枪机头,组装成枪支后用于打猎活动。后王某通过微信与周某联系购买了多套“松鼠”和“鹰单”猎枪机头,并从网络上购买钢管、棉垫、弹杯等材料在其住宅处组装成多条猎枪及多发猎枪弹,并将猎枪向多人进行了出售,从中获利。另王某还从吴某处拿来手枪零部件,在其住宅组装成疑似自制手枪5支。经鉴定,王某组装后自用的猎枪一支、自制手枪中为完整枪形物的一支及出售的三支猎枪均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四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枪支是危险物品,直接危及到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因此,我国法律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非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团体及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广大民众切莫以身试法,一定要做到不持有、不私造、不买卖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