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7年10月9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与杨某驾驶车辆到李某胜父亲家去看望其父亲,行驶至云溪镇友好村村部旁边的小路时,与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杨某见车辆没事就开车继续前行。到达位于友好村天福桥的李某胜父亲家门口且刚下车时,张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追了上来,下车时还拿着一把砍刀欲砍杨某,因杨某后退了几步没有砍到,便砍到了李某的左胳膊处。后张某驾车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000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