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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岳阳楼区)夜宵摊老板“偷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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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03 17:22:06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在岳阳经营夜宵摊的许某某,私自将附近的一家废弃厕所供水管中的自来水引到了自家店内,整整6年内偷逃了1万多元水费。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查明,自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私自将废弃厕所供水管中的自来水引至其夜宵店内,自此未再使用经过其水表的自来水。2017年7月,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被告人许某某盗窃自来水的情况后,其立刻停止了偷水行为。

    经统计,自2011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共偷逃自来水水费共计1万多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后赔偿了自来水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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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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