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完工,却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双方对薄公堂。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限被告易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某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0元。
2015年3月,原告冯某与被告易某签订《门面装修合同》,约定将被告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的某宾馆承包给原告装修,施工采取半包工包料,总报价为16万元,确定付款方式后进场施工,工程保修期为1年。原告制作了工程预算书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原告装修好房屋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000元。被告称房屋使用后3楼、4楼出现厕所漏水,窗户没安装好,地板也没有铺好且油漆也没刷,被告要求原告对漏水进行维修,但原告以外墙漏水与其无关为由未进行维修,被告遂未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易某签订《门面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工程预算书,原告的装修项目并不包括窗户的装修,对被告以窗户未装修为由不支付装修款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地板和油漆属于装修项目,被告虽以地板和油漆未搞好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亦不予采纳。涉案装修项目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被告出现厕所漏水后原告应在保修期内免费负责维修,但房屋出现漏水后,由于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综合被告陈述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花费的漏水维修费用为2000元,该笔费用在被告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故被告易某还应向原告冯某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0元。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