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为买手机向朋友借款,到期未还被诉,法院为何仅判决偿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
2017年,追求时尚的张某为购买名牌手机等各类奢侈品,先后以各种名义向好友王某借款20000元。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并未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王某几经催讨未果无奈只能与昔日好友法庭见。
张某表示现在没有能力一次偿还,只能分期偿还,当时看到身边的朋友都在用苹果手机、电脑,自己没钱购买,为了撑门面才出此下策向好友王某借钱,当时没有考虑后续的还款事宜,现在手机也被偷了,后悔莫急。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王某借款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还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张某理应在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20000元。而张某是否需要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并未约定利息,故张某无需向王某支付借款利息。王某起诉张某,法院判决张某仅偿还借款本金而不用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危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