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两例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家属起诉至该院,要求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项异议较大。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司机已经受到刑事惩罚,受害方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认为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条文,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受害人家属向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受到刑事处罚,可以从精神层面减轻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痛苦,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接受了刑事处罚而当然的免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相反,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更能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支持和精神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