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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入户抢劫5百换罚金5千 男子犯抢劫罪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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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颖  发布时间:2018-05-07 17:24: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欧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2月19日17时许,欧某回老家途经谈某家门口时,认为谈某应该有钱,便产生了入户抢劫的歪念。于是欧某戴上头套走进谈某堂屋内,从自己所背的双肩包中拿出一把匕首抵住谈某腹部威胁其拿出一万元出来“打发”。谈某因手中钱不够,于是向其邻居处借来500元人民币交给了欧某。欧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抢劫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由此可见,只要构成入户抢劫,无论抢夺财物价值大小,都可能要受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一时贪念,被告人欧某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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