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任岳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法人代表期间,通过套用学生的身份信息,骗领国家中职教育助学金及减免学费补助共计人民币129500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3年11月28日,吴某申请成立了某职业学校,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吴某为该校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吴某利用国家对中职学校在校的农村学生可以享受国家每期750元的助学金补助的政策,在获取了某中学37名在籍、在校、在读学生身份证等信息后,骗取国家助学金55500元、国家减免学费补助74000元,共计129500元,用于学校日常开支或偿还学校债务。
2013年10月23日,吴某主动到华容县人民检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补助等补助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案发后,吴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吴某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