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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 法院调解离婚并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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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静  发布时间:2018-05-08 10:30:30 打印 字号: | |
  农村地区常有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给付较大数额金钱彩礼的风俗习惯,也常有因闪婚后离婚而引发彩礼返还的纠纷发生。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妥善地化解了案中的彩礼返还问题。

  2016年12月底,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2月初,男方王某通过媒人将15万元现金彩礼给付女方陈某。2017年2月中旬,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同年5月,双方共同外出务工,期间,因感情不和,女方多次外出,并最终未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给付金额较大,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5万元。

  庭审中,女方辩称同意离婚,承认给付15万元彩礼属实,但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彩礼。随后,男方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女方认为该证明内容不属实,该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目的。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且双方仅有彩礼返还争议,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5万元。双方均认可调解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在男方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若仅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为由判决返还彩礼,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有待商榷。但15万元彩礼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适当返还部分彩礼,于情于理。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既兼顾了当地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又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双方都对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并及时履行,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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