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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盗窃惯犯恶性不改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四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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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8-05-08 15:56:08 打印 字号: | |
  涟源一男子自2013年到2017年间先后3次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最后一次服刑期间,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发现其还有盗窃事实未处罚,遂将其从服刑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北监狱押回云溪。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男子梁某盗窃案,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梁某与周某、“阿星”于2014年10月31日凌晨,驾驶一台本田越野车行至岳阳市云溪区某花园小区路边,三人从围墙翻入小区内,梁某负责用卡片将大门插开,并入室实施盗窃,其余二人则在外望风。当晚盗得被害人翁某家中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白色R1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盗得被害人金某家中的酷派手机一台及现金人民币690元,盗得被害人黄某家中的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二部、华为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900元,盗得被害人丁某家中的现金2300元。经鉴定,被告人梁某三人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153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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