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胡某曾因聚众斗殴罪两次“进宫”,出狱不过3年,他又因“斗殴输了没面子”,纠集十余人分在街头找到“对家”,并持刀打伤3人。近日,汨罗法院对这起聚众斗殴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这是胡某的第三次“进宫”。
2016年5月21日晚23时许,何某(已判刑)因琐事与徐某(已判刑)产生矛盾,被曾某(已判刑)、徐某等人持刀围堵。何某对此事怀恨在心,遂告诉被告人胡某等人要求报仇。被告人胡某、何某便纠集二十余人在汨罗市城西某宾馆门前集合商量、策划。与此同时曾某、徐某等也纠集十余人准备打架。
次日凌晨1时许,双方在汨罗市劳动北路相遇,双方均下车持管杀等工具冲向对方,后胡某、何某一方的杨某被对方砍伤。22日晚饭后,胡某等人越想越气,觉得斗殴中打输了、没面子,认为对方人员为蔡某、廖某某指使,商量要报复廖某某、蔡某,并交代打架时所有人要戴好口罩和帽子,不要让摄像头拍到。当晚23时40分许,发现廖某某在一农贸小超市门口吃夜宵后,胡某等十几人戴着口罩、鸭舌帽,均持刀冲下车去追砍廖某某及同桌宵夜的人,造成廖某某与同桌吃夜宵的余某、谢某受伤。打伤廖某某等人后,司机随即驾车接应逃离现场,按照被告人胡某的指示在汨罗市红旗水库南托堤附近汇合,并将作案用的口罩、鸭舌帽、砍刀集中收集后散开。
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某取得被害人谢某、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为报复他人,伙同多人,持管制刀具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等人一起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两次聚众斗殴共同犯罪过程中均参与了事前商量,事后安排,第二次在汨罗市建设东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过程中,还持管制刀具到达打斗现场,寻找对方人群要砍杀,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某到案,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两次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谢某、余某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