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周某某因打伤同监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8月9日21时45分,被告人周某某与同监的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即挥拳朝曹某某脸部左下颌骨处、身上各殴打一拳,被同监的其他在押人员扯开。后经法医鉴定,曹某某左下颌骨体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9月1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曹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曹某某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生效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