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马某同为从事运输业务的车主,朱某却起诉马某要求其支付运输报酬。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亲属綦某承包某铁路路段部分土基建设工程项目。2016年3月起,马某召集朱某等人利用运输车辆在工地上运输土石,其后,马某与朱某在内的车主结了部分运输费。现马某以綦某未付相应运输费为由,拒付运输费给朱某,朱某便以马某未付运输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马某亲属綦某为某铁路路段部分土基建工程项目承包人,马某便召集朱某等人在该项目从事运输土石业务,牵头与綦某结算运输费用,并从綦某处结算后如数交付给每位车主。马某虽为运输车主的召集人,但其未转包该项目的运输业务,且马某与朱某长期一起从事运输,马某本人也在该项目运输土石,故马某与朱某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朱某请求马某支付运输报酬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