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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法院宣判一起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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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略  发布时间:2018-05-09 10:33: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买卖、运输、持有枪支案件。被告马某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夏某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马某邀请夏某一同到广西全州向被告唐某购买枪支,夏某又约肖某(另案处理)帮忙开车。双方见面后,因未找到猎枪来源,唐某便将自己家中两支改装的射钉枪送给马某,马某将两支枪放在轿车尾箱内。5月24日下午,马某又找唐某帮忙购买猎枪,唐某联系了其朋友蒋某(另案处理),蒋某又打电话联系其朋友“胖子”(身份不明),从“胖子”手里购买单管猎枪1支,支付款项15000元。交易完成后,马某与夏某、肖某三人驾车回江苏淮安,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枪支被查抓。经鉴定,该3支枪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被告唐某于2017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夏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被告唐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唐某擅自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在买卖、运输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夏某协助购买、运输枪支,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唐某在买卖枪支的共同犯罪中,介绍他人买卖枪支,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马某、夏某、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马某、夏某、唐某有犯罪前科,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唐某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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